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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4-16 点击次数: 447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安全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改革创新,建立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提升城镇燃气行业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全面构建城镇燃气安全评估和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行业数字化程度,强化落实风险防控,实现安全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底,完成城镇燃气供气规范化建设试点;2025年后,城镇燃气行业管理体制运行顺畅,实现常态化、长效化、数字化管控。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供气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燃气源头安全的责任主体。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气源符合国家标准。要完善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管员,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革新安全技术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与用气企业(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要依法依规承担用户设施检查、使用安全指导和宣传责任,帮助消除安全隐患。

2.用气企业(单位)。用气企业(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燃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并配合供气企业和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要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

3.设备和器具企业。燃气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产品,市场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民用燃气燃烧器具。

(二)压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牵头明确用气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托全科网格和“基层治理四平台”建立网格巡视机制,统筹本地区基层行政执法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定期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配合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指导,提高辖区用户安全用气、设施保养和紧急处置常识和能力。

(三)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依法实施经营许可,向社会公示合法经营企业名录,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经营企业;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运维状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经营企业开展场站规范化运营管理,督促经营企业按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督促企业落实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管理;配合做好违法建筑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的整治。

发改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投资建设阶段的立项审批;负责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天然气调度运行,保障天然气供需平衡;负责城镇燃气价格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负责治安管理,查处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同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指导、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治安反恐安全防范主体责任;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开展打击,查处非法经营、危险作业、阻碍执法等行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城镇燃气用地;负责排查城市规划中存在占用燃气设施用地的情况,完成侵占挪用燃气用地、已建燃气设施防火间距内的建(构)筑物的整治。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从事城镇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的监管(其中沿海及宁波、舟山、台州、温州行政区域内的船只的监管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负责城镇燃气道路、水路运输环节管控,打击非法运输城镇燃气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消除隐患,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除沼气、秸秆气外)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负责对燃气、燃气器具及减压阀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的监督管理;指导、推动充装单位建设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确保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基本信息、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充装人员以及气瓶检验情况等信息清晰可追溯。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储气、用气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处理。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城镇燃气用气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用气安全自查,主动消除隐患。商务、市场监管局、教育、民政、卫健、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应急、经信等部门应组织开展以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工业企业等用户为重点的燃气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其他部门依法依职责做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四)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管理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市县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深入排查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危险作业、非法经营、不落实实名制销售、非自有产权瓶充装、违法运输和侵占燃气设施用地等行为,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问题抄告和案件移送机制,提高监管成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一)加快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形成与城镇燃气行业建设、发展与管理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推进瓶装气运输车辆标准化,充实行业管理人员配备。积极搭建政府部门与城镇燃气企业间的联系平台,推广运用“行业管理与协会自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提升行业自律,促进城镇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相关规定,细化企业充装、经营许可条件审查,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公开企业准入和处罚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培育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城镇燃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加强运输配送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燃气供气或用气企业(单位)应委托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并落实装载前“五必查”规定。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运输瓶装燃气行为,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推动瓶装气经营企业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四、规范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管理

(一)科学制定城镇燃气规划。对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城镇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保证建设发展的控制指标、位置布点、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明确燃气用地布局和范围。严格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监督落实项目预评价和环境评价制度。

(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建设工程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完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监督检验、专项验收措施,落实施工图消防设计专项审查(实行联合审查的,宜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工程监督管理及专项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部门将备案信息共享给燃气主管部门。

五、强化场站设施安全防控

(一)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清理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督促设施权属单位制定安全监护制度,重点加强对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实施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安全活动的日常巡查、问题处置、旁站监督。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工程施工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监管,避免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督促企业优化管道检测和评估技术,持续推动老旧管网提升改造。

(二)建立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城燃企业安全生产评估,严格落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制度。编制安全隐患排查清单,提高对风险大、隐患多企业的检查比例,督促企业强化自查自纠,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实行退出机制。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

六、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一)完善用户用气管理制度。巩固完善实名制登记制度,非居民用户必须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核查新用户安全用气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指导用户整改,不配合或无法整改的,不得供气。同时依法开展入户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提醒用户纠正和处置。

(二)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公布服务和事故抢修电话,通过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渠道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将产品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开展送气或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工作服,携带岗位从业证。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安装调压器、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

(三)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主动接受供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用气指导,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推广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强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推广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鼓励餐饮经营单位“瓶改管”,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应提倡使用电力能源。

(四)提升管道燃气覆盖率。多措并举将管道燃气改造纳入城改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条件推进的原则,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改造补贴政策、优化改造方案和审批流程等措施,开展餐饮行业、城中村和老旧住宅区等安全隐患较大场所的“瓶改管”。合理推动农村管道燃气建设工程,加快管网延伸,完成近郊乡镇的基本覆盖,因地制宜布局偏远区域的管道燃气供应。

七、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

(一)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推动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应用,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老旧燃气场站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二)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加强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安全智能控制等新技术。打造“云上燃气”、“智慧燃气”平台,以需求为导向构建精确感知、远程操控、实时报警的设施监测系统,完善风险普查和预测预警机制。同时运用智能配送服务模式,形成竞争有序、功能完善、方便生活的瓶装气供应体系。

八、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牵头建立联管机制,以专业安委会等形式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要建立考核机制,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纳入各类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考绩考核。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管理部门、城镇燃气企业要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数字化手段、技术设施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提升行业本质安全,加强智慧安全和法治管理。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业管理人员、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推动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同时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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