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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等非居民城镇燃气用户: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浙江省安委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我市从7月初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其中明确餐饮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需在9月底前完成,其他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需在l0月底前完成。为此,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019)及《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的相关要求。使用管道天然气的,报警装置探头应设置在距顶棚0.3米以内,且不得设在燃气具正上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报警装置探头应设置在距地面0.3米以内。
二、对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做好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及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燃气具、连接管、调压器等设施设备,规范使用城镇燃气;要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确保用气场所的安全;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城镇燃气,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并配合属地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和供气企业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供气企业入户安检时发现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供气,待问题整改完毕后再恢复供气。
绍兴市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