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生产作业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
5.1.4作业坑边应根据情况和需要挖采取有利于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措施。
5.2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至提前24小时以上通知用户。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
3降压作业时根据管内不同燃气种类,可将压力控制在300Pa∽800Pa范围内;
4 输送密度补空气打的燃气,其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燃气。
5.3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的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5.3.3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燃气积聚,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5.3.4城镇燃气设施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内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5.3.5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5.3.6城镇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2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并符合本条1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7城镇燃气设施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Pa∽8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省燃气协会科技委摘录)